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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9-08-10 大立科技 1624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7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政策,财政部于 2019年5月9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债务重组的会计政策,财政部于 2019年5月16日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 年5月9日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3)债务重组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年5月16日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从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开始执行,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本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 [2019]6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1)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2)资产负债表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3)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4)资产负债表取消“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新增“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使用权资产”项目、“租赁负债”项目;(5)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6)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列示)”;(7)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无形资产摊销”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科目。(8)现金流量表项目,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变更。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3)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3、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更。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1)修订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因此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范围;(2)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不再要求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反映。相应地,修订后准则也不再要求债务人评估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3)修订后准则新增分组披露的要求,将对债务重组的信息分解程度要求更高,以便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责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等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现有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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